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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林口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09年5月份起,被告人李xx经营的林口**电商场被林**政局、商务局授权为家电下乡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并受委托负责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办理补贴兑付手续等工作。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xx采取冒用、借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家电下乡产品资料等手段,骗得家电补贴资金15460.85元人民币,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李xx主动到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通知》、关于家电下乡网点的情况说明、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说明、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委托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任xx、穆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对公诉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xx,女。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贪污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剀
  • 书记员侣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