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郭XX贪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6月份,一心**委会决定在该村东五面井屯种植900亩苜蓿,之后村委会和东五面井村村民代表研究并达成协议,将这900亩苜蓿地一次性承包给东五面井屯全屯村民。同年,一心乡政府按照国家政策开展苜蓿补贴工作,时任勇**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郭XX负责协助乡政府完成该项工作,在向乡政府经手上报苜蓿补贴过程中,在明知自己没有苜蓿地,不享受苜蓿补贴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发包给村民的900亩苜蓿地以他本人的名义上报领取苜蓿补贴款。2013年3月6日,以郭XX个人名义开立的专项补贴账户内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苜蓿补贴款45000元。2013年末,东五面井屯村民向被告人郭XX索要应领取的苜蓿补贴款,郭XX又擅自决定以该屯村民交纳的机动地承包费顶苜蓿补贴款,之后又指使村委会现金员李XX、会计王XX以春耕现场会耕地款的名义虚列支出进行虚假平帐。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郭XX将45000元苜蓿补贴款从其个人账户内全部支取,于2013年7月1日在村党支部组织的u0026ldquo;七一u0026rdquo;活动中给党员买鞋、吃饭分别用去9000元、2862元,同年处理村委会饭费用去13063元,余款20075元被其个人购买奶牛使用。案发后,被告人郭XX已将其个人占有的20075元赃款上缴。

经侦查,被告人郭XX于2015年4月29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反渎职侵权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作为基础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其经手上报苜蓿补贴款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本人没有苜蓿地的情况下,虚假上报骗领国家苜蓿补贴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郭XX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XX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信用社账户明细查询明细表、勇敢村2013年和2014年的会计凭证、被告人郭XX保管的支出票据、证人李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作为基础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其经手上报苜蓿补贴款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本人没有苜蓿地的情况下,虚假上报骗领国家苜蓿补贴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款项依法上缴,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XX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XX,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X乡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明月
  • 书记员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