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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全犯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四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贪污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辨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在担任东荣二矿矿长期间,因处理自2009年10月以来因公发生的招待费用,其指派财务科科长李,以备用金的名义支取现金,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予以核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招待同学费用1.5万元一并予以核销,经庭审调查,其中6500.00元系为东荣二矿立项、上项目时因公发生的招待费用,其余8500.00元用于招待同学发生的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被告人郑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财务付款凭证及转帐凭证、被告人郑职务证明;2、证人李、郑、路、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4、黑龙江**东荣二矿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公款核销的机会为其个人核销招待费用8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退赃,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山分公司副总工程师,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三马路电信2号楼1单元701室。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张**,黑龙江**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历霞
  • 代理审判员何慧
  • 人民陪审员王志萍
  •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