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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姚XX、郭XX贪污、孙XX、宋XX掩饰隐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姚XX、郭XX犯贪污罪,被告人孙XX、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萨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姚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X、姚XX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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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1969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专文化。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大庆市第二看守所拒绝收押,11月18日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 辩护人雷国军,黑龙**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XX,男,1969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高**,黑龙**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郭XX,男,1973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孙XX,男,1978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宋XX,男,1991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正宏
  • 审判员陈浩
  • 审判员赵鹏
  • 书记员朱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