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姚XX、郭XX贪污、孙XX、宋XX掩饰隐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姚XX、郭XX犯贪污罪,被告人孙XX、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萨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X、姚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X、姚XX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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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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