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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杜尔伯**人民法院审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杜*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时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X村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王X,利用其协助乡政府办理粮食直补扩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荒地充当耕地,申请办理并骗取粮食直补归个人非法占有。其中王X用其开荒的一块土格子地,假冒村民包XX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面积33亩;用村集体的一块荒地为其亲属包XX虚报粮食直补面积30亩。自2011年至2014年,共骗取粮食直补资金人民币18169.63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收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粮食直补扩面情况登记表、信用社账户明细查询、直补资金发放清册、扣押清单等,证人包XX、张**、李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经办上报粮食补贴的职务便利,以荒地充当耕地,申请办理并骗取粮食直补资金人民币18169.63元归个人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全部返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王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王X帮包XX报粮食直补面积所得资金已全部发给包XX,未被其非法占为己有,原审判决错误将此部分补助资金认定在其犯罪数额内;2.原审判决错误认定王X虚报粮食直补面积;3.王X是经包XX同意后以包XX的名义上报粮食直补面积33亩,原审判决认定其假冒包XX的名义是错误的;4.王X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及全部返赃等从宽处罚情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X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且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8169.6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王X及辩护人所提王X未将包XX的补助资金占为己有,原审判决错误将此资金认定在其犯罪数额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王X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包XX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后将所得补助款全部交给包XX,王X虽未分得此款,但其行为使此部分国有资金被其非法控制并处分,其对此款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款应计算在其贪污数额中,对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王X及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错误认定王X虚报粮食直补面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王X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共计63亩的事实,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王X及辩护人所提王X以包XX的名义上报粮食直补面积33亩不属于假冒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X作为负责布木格村粮食直补扩面审查及上报工作的人员,明知包XX在该村没有耕地,仍以包XX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其行为应认定为假冒包XX的名义虚报粮食直补,对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王X及辩护人所提王X有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及全部返赃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其全部量刑情节已予以正确认定,并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对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4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取保侯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黑龙**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雪雁
  • 审判员赵鹏
  • 代理审判员闫冠华
  • 书记员朱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