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关**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关**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恒山区柳毛乡政府将75000元小流域治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光明村,时任光明村主任被告人翟**在管理该资金时,让被告人关士利开票据,套取专项资金37000元,被翟**占有。归案后已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恒山**维修队出具的虚开购买石头发票、恒山**经管站票据、收据、主体身份证明,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翟**、关**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作为村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关**开具票据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脏,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翟金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关士利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