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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3]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4年4月22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田某某任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立村村委委员期间,在配合新农镇政府社会事务办进行泥草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协助镇政府发放泥草房改造补助款时指使史**在“2009年新农镇泥草房改造补助发放明细表”上代签不符合泥草房补助款发放标准的申请人赵某某、马*一、张*、李**、何某某和马*某姓名后。采取少给或不给的方式,贪污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共计28000元据为己有,赃款均被其挥霍。现赃款已全部追缴。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中共**镇委员会证明材料、工作记事、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新农镇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2009年新农镇泥草房改造补助发放明细表、道里区农村泥草房调查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赵某些某、李**、潘某某、宋某某、张*、张*某、马*一、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艾某某、于某某、毕某某、王某某、佟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村委会委员协助政府发放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О一四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家明
  • 人民陪审员李惠萍
  • 人民陪审员李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