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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顾**、陈*、陈某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刘**、顾**、陈*、陈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前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刘**、顾**、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焦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王**、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陈**、上诉人顾**及其辩护人王**、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张**、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原系前郭**三不管村党支部书记,捕前住前郭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吉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曾用名刘凤生),捕前住前郭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陈**,吉林于**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香飞,系前郭县八郎镇莫日格其村党支部书记,捕前住前郭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吉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和,系前郭**三不管村报账员,捕前住前郭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前郭**助中心律师。
  •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系前郭县**村委会主任,捕前住前郭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凤桐
  • 审判员丛峰
  • 代理审判员陈鸿熙
  • 书记员刘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