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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李**贪污判决书

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夏,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乾安县鳞字特色园区称**治保主任,在协助政府办理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后,以李某某名义及低保户身份,将其自家建造的已申报泥草房改造的房屋再次申报,骗取泥草房改造补贴资金人民币12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乾安县鳞字特色园区称**治保主任,在协助政府办理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与被告人李*某商量后,以李*某名义及低保户身份,将其自家建造的已申报泥草房改造的房屋再次申报,骗取泥草房改造补贴资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分得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58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上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申报泥草房改造档案材料,泥草房改造补助明细表,罚没款收据,任职证明,无前科劣迹及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李**明知他人骗取公款而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李**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赃款人民币1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安县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忠喜
  • 书记员付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