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10年至2012年担任通化县三棵榆树镇三棵榆树村会计期间,利用其协助三棵榆树镇镇政府农经部门办理农业保险的职务之便,采取替名投保等方式,骗取国家保险专项款14670元,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贪污犯罪的事实。赃款已全部缴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合同告知单、取款凭证、罚没款收据、办案说明、证明等书证;证人全某某、孟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能积极缴退赃款,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