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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公主**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公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杨**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吕**及其辩护人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吕**利用其任村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村委会其他成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做相关申报材料,以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扶贫名义,申请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扶贫资金到位后,被告人吕**私自将100万元扶贫资金先后从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领取后,用于修建其经营的语鑫牧业小区。案发后,被告人吕**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吕**作为村书记,虚报相关材料,以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扶贫名义,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后,私自将该扶贫资金用于修建自己经营的语鑫牧业小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的规定,以被告人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吕**上诉的主要理由: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且领取的扶贫资金100万元是为单位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且有原审所列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身为村支部书记,在村民委员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做相关申报材料,以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扶贫的名义,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扶贫资金到位后,上诉人吕**私自将100万元扶贫资金用于修建自己的语鑫牧业小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吕**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且语鑫牧业小区实为村集体及贫困农民所有,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经查,上诉人吕**作为村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诉人吕**用自己名义承租的土地,以其个人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手续,并在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备案表上注明其为法人代表,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将语鑫牧业小区据为己有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将100万元扶贫资金建设其自有的牧业小区的行为,上诉人吕**无论从主体、还是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男,1969年4月15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支部书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 辩护人曲彦宝,吉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滢
  • 审判员汪建平
  • 代理审判员于亮
  •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