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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犯金融凭证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2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乾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林
  • 审判员高振洲
  • 审判员李大卓
  •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