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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梨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苏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某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相关证人,其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但原审并没有进行调查、辩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抗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1月17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公**备办公室主任,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原审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 辩护人曹**,吉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滢
  • 审判员汪建平
  • 代理审判员于亮
  •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