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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翟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德惠市大房身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大房身镇政府管理本村泥草房改造事务的职务之便,于2011年10月份,授意村委会文书被告人翟某某为本不符合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条件的邢某某(王某某之岳父)制作申请表,并由被告人王某某签字后,向民政部门提请了申报,套取了国家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款10,000.00元。案发后,邢某某的非法所得被纪检部门收缴。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李**、邢某某等人的证言;邢某某泥草房改造补助申请审批表、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协议书、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档案、发放凭证;镇政府证明文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方法套取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德惠市大房身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大房身镇政府管理本村泥草房改造事务的职务之便,于2011年10月份,授意担任村委会文书的被告人翟某某以王某某岳父邢某某的名义填制申请表,因邢某某不符合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条件而编造了相关材料由王某某签字后,报到民政部门,骗取了国家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款10,000.00元。案发后,赃款由纪检部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李**、邢某某等人的证言;邢某某泥草房改造补助申请审批表、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协议书、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档案、发放凭证;镇政府证明文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系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翟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全部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属地位,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原系德惠市大房身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翟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原系德惠市大房身镇某村文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利
  • 代理审判员黄丽艳
  • 人民陪审员赵彤
  • 书记员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