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邢奎兰一审贪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票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大三家乡庙下村从2003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由时任该村副主任与妇联主任的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和村主任刘**(已去世)共同负责。在测量完毕后上报本村退耕还林土地面积之时,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私自将十亩村集体退耕还林土地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从2004年始冒名顶替他人领取该十亩土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至2009年二人共计领取9600元,每人分得48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北某某、刘**等人证言,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利用受委托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且系共同犯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邢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全部退赃,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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