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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阜新**民法院审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谢**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谢**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曾用名谢婧秋),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在职研究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渊
  • 审判员张跃臣
  • 审判员周石虎
  • 书记员杨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