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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建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李的名义骗取国家普九债务款2万元,李将其中的1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招待费用,现赃款已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于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梁、何、沈*、郑、郭、古*、郑**,李**财政局申请2万元普九债务款的相关手续、招待费支付情况、证实、罚没收入单据、鉴定意见、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已退缴,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别名李),男,1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因本案于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晓峰
  • 审判员赵庆华
  • 代理审判员陈国斌
  • 书记员许春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