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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由秀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由秀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00。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由秀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0。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出庭履行职务,吉**子监狱刑罚科曹*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由秀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由秀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由秀*担任白山市**道五岔村主任,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协助江源区人民政府城墙街道办事处办理水毁房补贴款申报、审核过程中,假冒村民刘**、胡**、于**、于*、赵**、崔**、赵**、金**、赵**名义骗取水毁房补贴款3.3万元归个人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主动退回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由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由秀凤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由秀凤,女,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伟
  • 代理审判员徐俊
  • 代理审判员杨笑
  • 书记员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