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李**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洼县田庄台镇某电器商行经营者,捕前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因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辽宁**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辽宁**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审理大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大洼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李*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四百六十一元三角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不服,以“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贪污数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贪污135461.3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温阳
  • 代理审判员李智琼
  • 代理审判员刘雪
  • 书记员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