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洼县田庄台镇某电器商行经营者,捕前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因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辽宁**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辽宁**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审理大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大洼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李*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四百六十一元三角九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不服,以“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贪污数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贪污135461.3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