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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洪吉犯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1)沙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张*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安**,证人冯*、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安**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2次。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安**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安**,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朝鲜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一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金生
  • 审判员:李刚
  • 审判员:王秀清
  •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