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白露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鲅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白*,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刑初字第003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系辽宁省营口某派出所民警。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辽宁省**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开发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振宇
  • 审判员龚彩霞
  • 审判员李汝亮
  •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