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露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鲅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白*,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刑初字第003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