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贪污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鲅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刘*,听取其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刑初字第003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