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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贪污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鲅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刘*,听取其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刑初字第003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盖州市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3年11月20日被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 辩护人吕**,辽宁**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振宇
  • 审判员龚彩霞
  • 审判员李汝亮
  •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