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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灯塔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2日以灯检公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成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4日晚6点左右,被告人张**(在逃)乘坐王(在逃)驾驶的一台雪弗兰轿车在五星镇西三家子村网吧门前的路上,与相向方向而行的曹驾驶的锐志轿车会车时,王*下车窗朝窗外骂了一句,曹停车与其理论,王、张、李下车对曹进行殴打,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与辩解,我拉架时*(曹)两下,我认罪,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晚6点左右,被告人张**(在逃)乘坐王(在逃)驾驶的一台雪弗兰轿车在??镇西三家子村网吧门前的路上,与相向方向而行的曹驾驶的锐志轿车会车时,王*下车窗朝窗外骂了一句,曹停车与其理论,王、张、李下车对曹进行殴打,造成曹**下颌角骨折,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张母亲段与被害人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曹人民币17000元,曹对张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虽有异议,但有被告人张**与辩解,同案王**,鉴定意见,证人邹、刘**,被害人曹陈述,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供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同案王供述、鉴定意见、证人邹、刘**、被害人曹陈述、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庭审时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在拉架时*(曹)两下,因同案王供述,证人邹、刘**,被害人曹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张对被害人曹**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对被告人张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1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5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跃发
  • 审判员王树斌
  • 代理审判员杜丽媛
  • 书记员王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