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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6)沈*一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7)辽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5年6月17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辽宁省沈阳市新康监狱、检察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庆福
  • 审判员华云捷
  • 审判员徐凤新
  •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