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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于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因与辽宁天**限公司下属的浪漫满屋物业管理处有矛盾,出于泄私愤的目的,在该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的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9号一楼走廊内,用砖头砸坏上海分**有限公司在此安装的液晶显示屏广告机一台。

2012年12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毛**出于上述泄私愤的目的,在上述地点用砖头砸坏上海分**有限公司在此安装的液晶显示屏广告机一台。

2013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毛**因在浪漫满屋园区内随意贴广告遭浪漫满屋物业管理处阻拦,分别在该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的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9-3号1单元和2单元、19-2号2单元、19号四个单元一楼走廊内,将共计四个广告栏用手撕下损毁。

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毛**因在浪漫满屋园区内随意贴广告遭浪漫满屋物业管理处阻拦,分别在该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的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9号、19-1号、19-2号1单元和2单元、19-3号1单元和2单元、19-4号1单元和2单元八个单元一楼走廊内,将共计八个广告栏用手撕下损毁,并用事先准备的锤子将该物业管理处办公室门玻璃砸碎。

2013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毛**为泄私愤,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9-2号2单元一楼走廊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砸坏上海分**有限公司在此安装的液晶显示屏广告机一台。

2013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毛**为泄私愤,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9号附近浪漫满屋物业管理处经理办公室,踢坏花盆一个、鲜花两棵。

被告人毛**毁上述财物造成的损失,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卜某某、王某某、郭*、郭*某、武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损坏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上海分**有限公司证明、浪漫满屋物业管理处提供业主信息证明,沈阳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民事赔偿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法院对被告人的毛**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双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春颖
  • 审判员郁殿森
  • 人民陪审员杜丹
  • 书记员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