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黄**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新民少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常利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4月25日,罪犯黄**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洪成
  • 审判员秦艳芳
  • 审判员仉志兰
  • 书记员朱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