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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2014年10月6日在科左后旗查日苏镇、双胜镇故意伤害作案一起,寻衅滋事作案一起,致被害人邰某某、董*受伤。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2月10日13时许,已决犯邰*甲以其雇工尚某某被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村民邰*某殴打为由,纠集已决犯孙某某、韩某某和张某某后四人驾车来到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周某某家,用镐把、军刺等工具对正在周某某家的邰*某实施殴打后,邰*甲让邰*某在周某某家院外村道上下跪,用语言对邰*某进行侮辱的同时与韩某某殴打邰*某。邰*某受伤后于17时许来到科左后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邰*某伤情为:1.头皮裂伤;2.脑震荡;3.背部、双上肢、右下肢广泛性软组织挫伤。2月28日,经通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邰*某额面部伤情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张某某犯罪后畏罪潜逃,科左后旗公安局于8月24日采取网上通缉的方式缉拿张某某归案。

二、2014年秋,张*某雇用他人收割机收割本村水稻,从中获取利益。10月6日8时40分许,张*某闻讯本村村民董*雇用科左后旗某农场某分场居民张*甲收割本村水稻一事后对董*产生不满,便骑摩托车在董*家南侧十字路口找到董*后漫骂董*,并用自制的弩向董*射击,致使董*颈部中箭受伤。然后张*某又持弩来到董*某家稻田,威胁张*甲不许在某镇某村收割水稻后离开现场。董*父亲董*某闻讯儿子董*被张*某射中便回家,此时张*某骑摩托车又来到张*某家门前叫号,董*某出屋后,张*某又朝董*某射击,但未射中。2015年5月7日,张*某主动向科左后旗公安局平安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科左后旗公安局平安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科左后旗公安局浩坦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科左后旗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邰*某、董*陈述,证人邰*乙、邰*丙、周某某、尚*、邰*丁、尚*某、邰*、董*某、杨某某、董*甲、张**、张**、王某某、李**、刁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邰*甲、韩某某、孙某某供述,科左后旗人民医院20120744号住院病历,通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公(物)鉴(活)字(2012)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取笔录及科左后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被害人董*伤情照片,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案说明,科左后旗公安局平安派出所情况说明,本院(2013)后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科左后旗公安局平安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邰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应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所用一枚铁质圆锥形箭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9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被科*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7日由科*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后旗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特木乐
  • 审判员王贵舟
  • 人民陪审员高振有
  • 书记员包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