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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甲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甲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和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在法定期限内对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的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胡*甲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9月15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甲到本村郑*丁家暖房,吃饭时同他人一起喝酒,期间,胡*甲和郑*乙发生言语冲突,后胡*甲跑回该家中取来一把锋利的菜刀,跑到郑*甲家中欲拿刀恐吓郑*甲和郑*乙,但二人均不在家。被告人胡*甲见只有郑*甲妻子冯*在家,就用左手掐住冯*的脖子,右手拿着菜刀让冯*叫郑*甲和郑*乙回家,冯*不叫,胡*甲就用刀在冯*的头部上下挥舞,致冯*双手及右眉弓外侧受伤。后冯*跑出院门外面,郑*甲正好回来,被告人胡*甲拿菜刀就砍郑*甲,郑*甲躲开并将胡*甲身子胳膊一起抱住,胡*甲仍不罢休,后王**等人帮忙将胡*甲的菜刀夺走。经和顺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冯*右眉弓外侧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右手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左手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2014年9月15日13时20分许,郑*甲报案称该妻子冯*在家中被胡*甲砍伤。

2、证人郑**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1时30分左右,我在小卖部坐了会儿就返回往家走,我走进小巷口,离家有十几米时听见我老婆喊叫:“快点哇,胡*甲拿刀劈死我啦”。我快步往家走,见胡*甲手拿着菜刀跑出来了,我妻子头上流一脸血捂着头跑出来,胡*甲冲过来举刀朝我头部就砍,嘴里还呐喊:“非砍死你郑**不行,连你老婆一块弄死”,我赶紧一把将他的身子连胳膊抱住,生怕他砍死我,他拼命挣扎,嘴里还喊:“非劈死你俩口不行,我还有五十年活了?”这时王*乙、胡*乙过来拉架把他刀夺了,我赶紧去找我儿子郑*乙并报了警。胡*甲原来是村书记,后来乡里把他免了,他认为是我在背后操作,后来我儿子当了书记,就这样结下不可解的仇恨。

3、证人郑**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在我村郑*丁家暖房,我和王**、郑**、安**、王**、王**、王**的老婆在一起吃的饭,胡**来到我们这桌后,先和王**的老婆喝了一杯酒,然后就和安**聊天,我拿着酒杯站起来对胡**说:“海**,我敬你一杯酒”。胡**说:“你看不起我,我不和你喝。”我就说:“我怎么看不起你了,不就是敬你一杯酒。”胡**就说:“你欺负我了。”我就说:“你这样说我就不和你喝了。”随后我们就争吵起来,当时我们吵架的声音很大,好多人就去劝架。胡**被人拽走了,我就和安**、郑**去村南边的小卖部喝水。我正在小卖部喝水,接到我爸爸的电话说胡**把我妈砍了,我就往家走,在回家的途中碰到村里面的车拉着我爸妈往医院走,我就上车和他们相跟到了医院。胡**当书记的时候,我爸爸郑*甲当村主任,当时他们因为村里的一些事情有点小矛盾,具体是什么矛盾我也不清楚,我当村书记期间,胡**经常给提意见、发牢骚,我们之间有矛盾。

4、证人王**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大爷家闺女王**在乔庄村暖房,中午吃完酒席,我和村里的郑**、安**、王**等人在酒桌上闲聊,13时许*某甲进来喝酒,不一会不知什么原因胡**、郑**俩人吵起了,我当时喝了酒没听清吵架内容。我和王**等人就把海*推出去了。大概十来分王**进来说海*拿刀砍人了,院子里好多人就跟着王**出去了,在村里戏台广场处已经聚集了好多人,我看见海*手里拿着菜刀,占波他妈手指流着血,我就和村里的胡**、王**等人一起夺下胡**手里菜刀,我把菜刀放在广场的一个窗台上。当时我只顾着拦架也比较混乱,我也不清楚胡**说了些什么话。

5、证人王**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在我村的一家吃完饭往家走,走到离我家不远处的广场时,看到有一群人在拦架,我看到有一些人拽胡**,我也就帮忙拽胡**把他送回家去。我去拽胡**时他手中什么也没有拿,当时他嘴里叫唤了,我也喝了酒没有听清他说什么。我走到广场时听见郑**说胡**把他老婆打了,至于怎么样我没看到。我拽胡**时冯某也在广场上站的,脸上有点血。

6、证人胡**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村一人家办事,吃完饭后我就往回走,开车走到郑**家时,看到他家广场上聚集了很多人,后来我听说是冯*被伤着了,我走到跟前看到胡**也在,我就说了句:“你这办的是什么事”,当时郑**也在跟前,他们两个在吵架,后我就说:“有什么事随后再说,先去医院看你妈哇”,之后郑**就坐着我的车走了,当行驶到小南会村时才赶上之前拉着冯*的车,后冯*就又坐上我的车,我将她拉到了县医院。我去时冯*已被拉走,只见郑**和胡**在吵,其他我就没有看见。

7、证人郑**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在郑*丁家暖房,有张**、张*如、胡**、王**,胡**喝酒来,他喝了多少我不知道,我在时,胡**喝了两三盅酒,后我就离开去吃饭了。

8、证人王**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在郑*丁家暖房,我和王**、胡**等在一起吃饭,我在场时胡**大概喝了有六七两酒,后来我到街上吃饭,胡**又到其他桌喝酒,又喝了多少我不清楚。

9、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在郑*丁家暖房,我和胡**、张**、王**等人在一桌喝酒,胡**喝了不少酒,具体喝了多少我也说不来,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10、证人郑**的证言: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家暖房,喝的是金六福,和胡*甲在一桌吃饭的有王**、张**,其他人我想不起来,胡*甲喝酒来,喝了多少我不清楚。胡*甲在我家的东房吃饭,郑*乙在我家北房吃饭,他俩没在同一桌吃饭,我没见胡*甲和郑*乙吵架。

11、被害人冯*的陈述:2014年9月1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我躺在炕上,后听到院子里有人从门外进来,进来我居住的房间之后,我看到胡**右手拿着菜刀进来,进来之后他就拿着刀朝炕沿边一拍,并说:“郑**哪里了?”我说他出去了,之后胡**就喊着:“劈死你,劈死郑**!”之后他就跳到炕上,左手一把掐住我脖子,当下我就换不过气来,另一手就拿刀砍我的脑袋,我就用手挡,他朝我头部连续猛砍了五六刀,其中有一刀砍到我的眉弓处,当下就流血了,其余几刀砍到了我的手上,手上也出血了,他还继续准备砍我,我就讨饶地说:“不行我给你叫江*吧”,他就停手了,就对我说:“你打电话叫江*吧,你不能出去。”我就对他说:“我家电话没费了(其实我是哄他的,我害怕他再砍我),”此时我正好在窗玻璃上看见郑**往回来走,我就呐喊:“郑**你快回来,海*叫你哩”,当时海*在我后面拿着刀,我不敢说我被劈伤的事,我怕他砍死我,郑**听见了,赶紧往家走,胡**看见郑**回来也快步往外跑,我随后赶紧追出,我看到胡**拿刀朝郑**的头部砍去,我赶紧在后面推了胡**一下,这时刀刃正好从郑**头部闪过,郑**就一把把胡**身子、胳膊连刀抱住,胡**嘴里还喊:“劈死你个郑**。”胡**被抱住以后,还继续挣扎拿刀劈郑**,由于后来赶来的人多,将他制住,把他的刀夺下来,胡**还有两个村民把胡**强行拦回家。胡**就是朝我头部致命部位砍的,我觉得他就是来要我命的。我手上有伤是当时他朝我头部砍,我用手护头才砍到手上的。胡**持的刀是一把普通菜刀,挺锋利的,刀身有25公分左右,刀把他握在手里我没见。胡**和我没有什么直接矛盾,他和郑**多年前就有矛盾,因为五六年前胡**的书记被撤了,他认为是郑**的原因。我头部右眉附近被砍伤缝了四针,右手拇指附近缝了五六针,左手小指缝了六七针,左手食指也缝了四五针。胡**可能在村里暖房那喝了酒,说话清楚走路也不摇摆,砍我也非常麻利。

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和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5日14时30分至16时3分对冯某家中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现场位于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旧街北六巷4号被害人冯某家中,该街门至走廊长460cm。进入走廊后可见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院内西侧房间,房间内南墙有吊炕、茶几、沙发等物品,在吊炕附近以及地面上可见滴落血迹,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大小范围为70cm52cm,炕边报纸上滴落有血迹,已拍照固定并提取血迹。

1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014年9月15日提取菜刀1把、血迹①案发现场地面提取、血迹②嫌疑人衣服提取。

14、物证:作案工具菜刀1把。

15、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和)伤鉴(法活)字(2014)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①冯*右眉弓外侧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②冯*右手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③冯*左手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

16、山西省**鉴定中心(晋)公(司)鉴(法物)字(2014)316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在送检标记为从现场地面、胡*甲衣服上、作案用的菜刀上提取的可疑血痕中均检出DNA基因型,为冯*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

17、和顺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9月30日和顺县公安局从胡*甲处扣押菜刀一把并随案移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将菜刀随案移送至本院。

18、和顺县公安局松烟派出所关于被告人胡**的抓捕经过:2014年9月15日13时,郑*乙报案称其母亲在家中被同村村民胡**拿菜刀砍伤,接到报案后,民警到达胡**家中将其抓获。

19、被告人胡**的供述:2014年9月15日11点30分左右,我在乔庄村小臭家暖房办事,我当时喝了有一斤酒,我看见我村王**的大儿子在小东房里面喝酒,我准备跟他喝一下,喝酒中间我没见郑*乙在场,不知道怎么回事郑*乙就骂了我:“操你妈。”我就火了,跑回我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跑去郑*甲家中,一进家看见郑*甲和郑*乙都没在,郑*甲老婆在家床上躺着了,她见我进来就坐起来了,我当时右手拿着刀,我喊:“快去把江文和小叫回来!”她说:“我不叫。”我说:“不叫弄死你!”我就朝她头上上下挥舞一下砍到她的眉棱处了,她就头上出来血了,她喊:“我给你叫,我给你叫。”她就害了怕了,跑上出去了,我在后面也跟着跑着追上出去了,当时我手里还拿着刀,出来街门口正碰上郑*甲,还有几个人记不清谁在了,他们夺了我的刀,后来我就回了家了。我去郑*甲家是因为郑*乙骂了我,我们早就有矛盾。我是在俺家厨房拿的菜刀,当时菜刀有两把,一把较锋利,一把不锋利,我专门挑了把锋利的刀,就想着去他家交待不好弄死他父子俩。我们是多年的恩怨,主要是跟他老子。我1999年就当了村委书记,一直到2009年当了十年书记,当时郑*甲是村主任,就是因为郑*甲在后面搞活动把我的书记撵下台的,我们最大矛盾就是从这里来的。我拿刀挥舞砍上郑*甲老婆的时候心里很乱,心里什么也没想,我就是比着她的头威胁她了,让她快给往回来叫郑*甲父子。我去郑*甲家的目的是想找郑*甲理论郑*乙为什么中午骂我。我持刀去是因为我害怕去了他家他们爷俩打我防身用的。我拿的刀是一把厨房用的厨刀。我没有对冯*说过“不叫弄死你”的话,我要是真拿刀劈她的话,她半个脸就让我劈下了。我中午确实喝多了,有些话记不清了。

20、户籍证明:胡**,男,1959年10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和顺县公安局松烟派出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甲酒后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身体多处轻微伤发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胡*甲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甲虽未与被害人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但其主动将赔偿款押至本院,应属于积极赔偿。被告人胡*甲庭审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二、被告人胡*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96.9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随案移送物品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胡**上诉认为一审量刑偏重。主要上诉理由是:1、案发前,其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2、其选择自愿认罪;3、民事部分已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分项列举了认定本案的证据,所列的证据均在原审庭审中经过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冯*对上诉人胡*甲致其受伤一事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胡*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的被害人冯*出具的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对此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甲酒后滋事,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身体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胡*甲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不再重复评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冯*对上诉人胡*甲予以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4)和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随案移送物品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4)和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胡*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甲,无业。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致华
  • 审判员范波
  • 审判员尹小燕
  • 书记员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