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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汾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任録不服,以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任禄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3)汾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男,1965年5月20日生于山西省汾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汾阳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少军
  • 审判员曹宪强
  • 审判员陈星星
  • 书记员刘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