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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曹*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故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曹*、徐**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栾凤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曹*、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10日晚,被告人魏*、曹*、徐*伙同周**(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奇瑞轿车从大营来到饶阳店镇刘*家中,持一张署名为“李*”的26万元欠条复印件向受害人刘*索要现金,周**、曹*、徐*、魏*等人和刘*不认识且无经济往来,刘*多次言明这件事和周**等人无关,让他们不要参与此事。周**等人声称不管那么多,拿着欠条来就得给钱,不给钱就把刘*带走。周**等人向刘*强行索要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强迫刘*写下一张“刘**”借款十万元的欠条,并声称三天以后来取钱,期间被告人徐*持一把刀在被害人刘*颈部削牙签胁迫刘*,并将刘*颈部划伤。2012年7月13日晚周**、徐*、曹*、魏*再次来到刘*家强行索要现金时被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庭审中徐*辩称:我拿刀在被害人颈部削牙签是事实,但其颈部被划伤不是我造成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晚,被告人魏*、曹*、徐*伙同周**(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奇瑞轿车从大营来到饶阳店镇刘*家中,持一张署名为“李*”的26万元欠条复印件向受害人刘*索要现金,周**、曹*、徐*、魏*等人和刘*不认识且无经济往来,刘*多次言明这件事和周**等人无关,让他们不要参与此事。周**等人声称不管那么多,拿着欠条来就得给钱,不给钱就把刘*带走。周**等人向刘*强行索要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强迫刘*写下一张“刘**”借款十万元的欠条,并声称三天以后来取钱,期间被告人徐*持一把刀在被害人刘*颈部削牙签胁迫刘*。2012年7月13日晚周**、徐*、曹*、魏*再次来到刘*家强行索要现金时被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刘*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书证:1、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2、周**提供的授权书。3、欠条。4、魏*、曹*的前科刑事判决书。5、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曹*、徐*目无国法,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曹*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曹**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民主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曹*,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伊吗图镇兴隆窝铺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东兴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洪旗
  • 审判员董金宝
  • 人民陪审员李文岭
  • 书记员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