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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3)第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周*在霸州市开发区水岸尚城北门口,酒后因琐事纠集他人辱骂并殴打被害人徐*,致其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徐*的伤情为轻伤。

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周*家属代表周*与被害人徐*达成和解协某一次性赔偿徐*各项损失费用9万元。徐*对周*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邓*、姚*、蔡*、赵*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周*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务工,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建勋
  • 审判员刘志景
  • 代理审判员静欣
  • 书记员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