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xx指使兰x、孙xx、赵x(均在逃)等人在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小王庄村东口,用镐把将安泰家园项目经理张xx打伤。经廊坊市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xx于2011年8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1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兰x、孙xx、赵x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倪xx、刘*x的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xx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张xx的申请书、收款条,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指使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x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