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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之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乙自愿撤回其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涿州市金*KTV遇到朋友张某某,在与张某某聊天的过程中与同包房的陈**发生口角。马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某、付*甲(分案处理)、陈**(在逃)、闫**(在逃)、孙某某(在逃)等人,在金*KTV门口等候陈**,当陈**走出KTV后,被马某某叫来的付*甲、赵某某等人用镐柄、刀将陈**头部、脸部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5月9日22时30分许,涿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站瞿某某、刘某某、付*乙在涿州市华阳路与东兴北街的红绿灯西南侧例行执法巡查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付*甲(分案处理)、陈**(在逃)、孙某某(在逃)等人,将瞿某某追到涿州市中医院西侧时,被付*甲、陈**(在逃)、孙某某(在逃),用镐柄、刀将瞿某某头部右眉弓、背部、上肢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瞿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涿州市金*KTV遇到朋友张某某,在与张某某聊天的过程中与同包房的陈**发生口角。后*某某纠集被告人付*甲(分案处理)、赵某某、陈**(在逃)、闫**(在逃)、孙某某(在逃)等人,在金*KTV门口等候陈**。当陈**走出KTV后,被马某某叫来的赵某某等人用镐柄、付*甲等人用刀将陈**头部、脸部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为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和左颞骨颧突骨折。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5月9日22时30分许,涿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站瞿某某、刘某某、付*乙在涿州市华阳路与东兴北街的红绿灯西南侧例行执法巡查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付*甲、陈**(在逃)、孙某某(在逃)等人,将瞿某某追到涿州市中医院西侧时,付*甲、陈**(在逃)、孙某某(在逃),用镐柄、刀将瞿某某头部右眉弓、背部、上肢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瞿某某为右眉弓缝合创,瞿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破获过程及马某某、赵某某系自首。

2、被告人犯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9点多,其和孙某某、付*甲在金*KTV一楼沙某某发上坐着聊天。其从金*KTV三楼的包房经过,从包房的门缝里看见,一个男的正摁着其朋友张某某的肩膀,其就在门口敲门,其想进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其一敲门,这个男的就出来了,不让其进。其就和他说:“里面有我的一个朋友,我和她说几句”然后,这个男的就开始骂其,当时他骂的特别难听,其就和他说:“我进去看看我朋友,他要是没事我就放心了。”这个男的就是不让其见其朋友,还在门口一直骂人。孙某某和付*甲看不过去了就和他嚷了几句,这时,这个男的就进包间里面去了,其和孙某某、付*甲也跟着进去了,其在包厢内问张某某,当时张某某喝多了,有点儿神志不清,其就问她:“你怎么了,你认识这个男的吗?”张某某告诉其说她喝了很多酒,她不认识这个男的。其又问:“那你怎么和他们在一起呢?”张某某告诉其说,这里面有她一个朋友,和她一起上班呢。其听张某某这么一说,其就告诉张某某说:“那你玩吧,我走了。”其就要出去,这时,这个男的就又开始骂其,还不让其出去。这个男的在包房里骂了其20分钟左右,其就从这个包房出去了。其觉得挨了骂,便给王*甲打电话,因为其知道老*(陈**)和王*甲在一起,其在电话里和老*说其在歌厅里挨骂了,让他们赶快过来,收拾骂其的那个人。骂其的那个人不唱歌后,这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一起从金*KTV出来,子航(赵某某)拿着棍子打了那个男的一棍子,孙某某拿着刀用刀背冲着那个男的脸部打,闫*甲拿着镐把也打了那个男的一棍子。其看这个男的躺在地上,付*甲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子抽了被打的那个人脸两下,用脚踹那个人大腿部,然后其和他们就一起全部回超越网吧了。事后其听付*甲说,老*打那个挨打的人比较狠,老*用棍子打了那个挨打的人头部一下,那个人就躺在地上了。是其让他们动手打的,因为其在歌厅挨骂了,受了委屈,所以其让其兄弟打那个人。他们这些人中孙某某和付*甲是跟着其到的歌厅,子航(赵某某)和闫*甲当时也在歌厅待着来,陈**是其叫来的,其他人怎么来的现场其不知道。在打人的时候,其拉着和挨打的人一起的那个女的来着,怕其兄弟把那个女的打了。其对陈*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

2013年5月9日晚上9点左右,其开着黑色捷达车带着陈**、付*甲、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应该是和付*甲一起上网的朋友),在东兴北街上玩。快到涿州市华阳路凯龙大酒店的时候,其看见有人拦其车,其就让他们下去,想拉趟活。等他们下车之后,这个拦车的人过来说你怎么又开始拉活了?其说:其下午刚出来。这时其认出他是运管站的人了,是上次截其车的人,这个人就和其嚷起来了。然后拦车的其他人(运管站工作人员)就过来了,大概有十几个人,想扣其车。在这其中有几个人在之前(大概是四天前)也截过其,还扣过其车,所以其认识。当时其很生气,其对车里的陈**、付*甲他们说:车后备箱里有东西,让付*甲和他那个朋友去揍这个队长(其以为是这队长使得坏),他俩就去追那个人。当时这个上次截其车的人就开始往中医院的方向跑,其和陈**就开车去追他俩,中医院门口追上的他们,当时他俩还在拿着镐柄揍那个人,把那个人给打倒在地了。其过去让他俩上车,其和他们就走了。其和陈**没动手。其叫人将瞿某某打伤是因为上次瞿某某截其车的时候,在创达停车场门口时,告诉其:只要其和他睡觉,他以后就不截其车了,其要不和他睡觉,他以后看见其一次就截其一次。所以这次其看见他就把他给打了。其是2013年5月被马路上石头绊了一跤流产的。其对瞿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九点左右,其在涿州市老四烧烤吃饭,离其附近不远的地方就是金*KTV,其看到金*KTV对面的草坪上有一群人,其看见了陈**还有梁某某他们都在,其就过去了。当时在金*KTV门口的有陈**、王**、梁某某、闫某甲、马某某、孙某某、付*甲等人,大概十几个左右,别的人其就不认识了。其到了门口,陈**对其说:“兄弟,一会儿帮我打个人。”他就用手指了一下金*KTV前台的一男一女,说:“就是这个男的,一会儿他出来就打他。”其没说话,其就站在金*KTV门口的草坪上了。过了3分钟左右,那一男一女走出来了,然后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给了其一根镐柄,然后又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让那男的上草坪上来,那男的害怕,躲在了那个女的身后,他们看见这男的没上来,其和陈**、付*甲、孙某某还有几个其不认识的男的就下去了。其第一个上前用镐柄打了那男的胳膊一下,然后陈**用镐柄打了那男的后脑一下,他就倒下了,其当时打完就走了,然后付*甲和孙某某还有几个其不认识的男的骂那男的说他装死,就继续有的用镐柄有的用刀打那个男的,因为其打完那男的胳膊一下就走了,后边发生了什么其就不知道了。打的时候其和陈**、闫石拿着镐柄,孙某某和付*甲拿着刀,还有一帮拿着镐柄的几个人没有上前和他们一起打这个男的。当时其就打了他胳膊一下,他们这帮人就上来开始打了,最后陈**用镐柄打在那个男的脑袋上,那个男的就躺下了,然后付*甲和孙某某就用脚踢这个男的,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用镐柄打了那个男的腰一下。其对陈*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

4、同案犯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记不清了,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出来一块儿待会儿,然后其就去马某某家找她去了。其到了他家孙某某就在马某某家呢,他们三个就去了金*KTV,他们三个人就在一楼大厅沙某某发那儿坐着,还有几个人其不认识,其也没有和他们说话。过了会儿有几个人从一楼楼梯那儿要上二楼,其中一个女的马某某认识她,马某某叫她,她没有理马某某,马某某就跟其说去二楼找那个女的说会儿话。其和马某某、孙某某三个人就去了二楼,到了二楼马某某问一个保安,问刚才上来的那几个人去了那个房间,具体是几号房间其记不清楚了,他们三个就过去了。刚要推开门一个男的就出来了,那个男的就问他们三个是干什么的,马某某说这里面的人有一个她认识,他们就进去说了几句话,那男的说这房间里没有他们认识的人,马某某指了下那个女的说她认识,然后他们就去了,马某某还和那女的说话来着,说什么其不知道,然后那男的就让他们出去,马某某还和那女的一直说,没有动,那男的就骂马某某,其和孙某某就上去问那男的骂谁呢,那男的从桌子上拿了个酒瓶子指着其、马某某和孙某某骂,让他们出去,他们三个就出去并下楼了,在下楼时马某某就让共和孙某某在金*KTV门口等着他,他出来就打他。其和孙某某在金*KTV门口待着,马某某没有出来,上哪去了其不知道。待了会儿孙某某说走上车里拿家伙去,其和孙某某来到车前,车里面有两把刀和几根镐柄,具体有几根镐柄其记不清楚了。孙某某拿了一把刀,其拿了一把刀,其和孙某某俩就又回到了金*KTV门口,就在金*KTV门口等着那个骂他们的那个男的,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马某某就和两个女的从金*KTV出来了,没几分钟骂他们的那个男的搂着一个女的就出来了。其看见一个男的拿着镐柄给了骂他们的那个人一棍子,接着又看见一个男的拿着镐把打那个骂他们的男的,然后陈*(陈**)冲着骂他们的那个男的后脑勺打了一棍子,骂他们的那男的就躺下了,孙某某和其就用刀的刀面抽那个骂他们的那个男的头部,其还用脚踹那个人的大腿,其他人打没打其没有看清楚。然后其和马某某、陈*(陈**)、孙某某就去了网吧,后来听说第一个拿着镐把打那个骂他们的人叫子航,第二个拿镐把打那个骂他们的人的叫闫某甲。其对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

2013年5月10日晚上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跟着她开黑出租去,其就去政法街南口找马某某。到了政法街南口其看见陈**和孙某某也在马某某的黑色捷达车上。他们就在车上坐了会儿,然后又来了个男的也上了他们的车,就问:“慧*,我们干嘛去?”马某某说:“带你们拉活去。”说完了马某某就开车往北走,从槐林商业街转弯到东兴北街,继续向北行驶。快到凯龙酒店的时候,慧*说有人拦车,让他们先下车,她拉趟活,一会儿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就下车往北继续溜达。走了差不多十米,就听见慧*叫他们赶紧过去说有事,他们就走过去。慧*说那个人要截车,对方就一个人说你们要干嘛,陈**说你截车干吗,然后对方又过来一个,问他们干吗,慧*说你们干嘛截我车抢我钥匙,那男的说截你车怎么了。*某某说抄家伙打他,然后其就从马某某开的黑色捷达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根镐柄,孙某某拿了两把刀,不认识那男的也拿了根镐柄。对方后来的那个就往北跑,其和孙某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人就在后面追。追到中医院门口的时候,那个其不怎么认识的人拿镐柄把对方那个人打躺下了,双手抱住头趴在那儿。其过去拿镐柄朝他头部打他,孙某某拿着刀抽那个挨打人的脸。打了约两分钟,马某某开车过来就说别打了,快走。他们把镐柄和刀放回马某某车的后备箱就上车走了。其对瞿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

5、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其和其朋友王*乙去吃烧烤,后来王*乙的两个女同事也过来了,叫什么名字其忘记了。他们一起吃饭喝酒,后来他们就一起来到了金*KTV二楼的一个包间内唱歌。后来其也忘记了什么原因其和一名女子发生了口角,后来他们又继续在歌厅包间里待了会儿,其就和王*乙出来了,到了歌厅门口其就被打了,其记不清和其发生口角和打其的那些男子的特征了。其对其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6、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涿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站的一名工作人员。职务是稽查三队的队长。2013年5月6日晚上9点左右,其和其同事在涿州市宝利鑫门口,在例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一名女子(马某某)所驾驶的黑色无牌照捷达轿车,从事非法营运,没有营运手续。就把马某某所驾驶的黑色捷达轿车予以查扣;后来有一名男子来其单位解决事情,具体怎么解决的其也不清楚。这次打其的人当中就有一男一女,能辨认出他们,一人是马某某,另一个是陈**。2013年5月9日22时30分左右,其和刘某某、付*乙在涿州市华阳路凯龙路口红绿灯西南侧查车,当时他们查扣了一辆现代轿车,其坐在车上和司机说事,其看到其同事身边停着一辆黑色捷达轿车,还有几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和其同事说话。此时看到那几名男子从捷达车里拿出棍子和刀,那名女子指着其说了句:在那辆车里,揍他。其从车上下来就往北跑,那几名男子就开始追其。其看到追其的大概有4名男子,三名男子手中都拿着棍子,其中一名男子拿着刀,其跑到中医院西门的时候就被这四名男子追上了,其中一名男子用手中的木棍打了其后脑一下,将其打晕倒在地上了,怎么打得其没看见。打了一会那名女子也开着黑色捷达车过来了,车上还有一名男子单手拿着刀和她一起下来了,那男的说了句:我看我的面子值不值一千块。然后就用手中的的刀砍了其右眉骨处一刀,那女子过来后也说了一句:抬头让我看看。当时其头晕就冲她摆了摆手,她又说:我看见你一次就砍一次。之后那几名男的又用棍子和刀打了其几下他们就停手了,然后就走了,因为当时其已经晕了,所以他们怎么走的,往哪边走的其不清楚,他们刚走其同事就过来了,把其送到了中医院,具体是哪个同事其不清楚。其右眉骨有一道口子,右眼肿胀,胳膊有一处伤口,右手有伤口,脑袋中间部位有一处伤口,浑身青紫。其对其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9点左右,其和王**在超越网吧刚上完网,准备去金*找闫*甲呆会。正好这时马某某也要去金*,她就把其和王**拉到广场公厕,其和王**下车了,马某某自己开车去了金*。其和王**大约过了15分钟从金*的后门进来,看见一楼大厅里马某某、付*甲、闫*甲、孙某某正在聊天,过了一个小时的时间,马某某带着孙某某和付*甲上楼了,过了没多久马某某边走边给一个叫陈*的男子打电话,说她在金*被人欺负了,问他管不管,什么时间到。这时孙某某也开始打电话了。过了没多久从楼上下来一男一女,马某某指了一下那个男的说就是他,然后子*、孙某某、付*甲、闫*甲、赵*等人开始打这个男的,这时陈*、王*甲赶到了,他拿镐柄把这个男的打倒在地,他们又开始踹这个男的。过了有一分钟左右他们就都跑了。打完人以后有两根镐柄直接扔在金*对面的草地上了,剩下的都被他们拿走了。打人的时候,孙某某和付*甲用的是刀,陈*、子*、闫*甲每人拿了一把镐柄,马某某什么也没有拿。子*(赵某某)用镐柄打到那个男的胳膊上,后来孙某某、陈*、付*甲、闫*甲等人又用镐柄开始打这个男的,都打在了这个男的的头上、身体上。其和王*甲、沙某某、王**都在旁边没有参加打斗,他们来的目的主要是出于面子,来站脚助威的。当时在楼下打那个男的有:马某某、付*甲、子*(赵某某)、陈*、孙某某、闫*甲。当时在楼下但没打那个男的有:梁某某、王*甲、沙某某某某、王**。

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其和老*(陈**)在涿州市建设路旁边的超越网吧上网,大约是23时左右,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陈*接电话,其就把电话给了陈*,挂了电话之后陈*说,马某某在金*KTV让人给欺负了,马某某说让其和陈*一起过去。他们在超越网吧待了大约五分钟就打车过去了。其和老*到了碰碰凉,在金*对面的草坪上就有差不多10个人了,老*问他们之前到的那个人是怎么回事,那个人说是有人骂马某某来着。老*就把镐柄给了其,然后一男一女从金*门口出来,当时他们在门口愣了几分钟,好像是在说什么,其离得远也没听见,紧接着其就看见子航(赵某某)上去拿着镐柄抡起来就打在那个挨打的人的胳膊上了,紧接着后面的人就有上去打的,然后老*就已经走到那个挨打的人后面用镐柄打那个人的后脑袋,当时他就倒下了,不知道谁说的让你装死,孙某某就用刀扇那个挨打的人脸好几下,挨打的人也没有反应,然后就有人说走,他们就散了。是马某某叫其去现场的,本来是准备去了打架的,但是看见他们这一方好多人打一个,没有轮到其动手,那个人便躺在地上了。

9、证人沙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4月22日晚上11点的时候,其在涿州市交通局小区旁边的艺丰苑网吧上网,其接到了闫*甲的电话,他在电话里问其:“小*,你在哪儿呢,有事吗,要是没事,就赶紧来金*KTV门口,我朋友在这里被人欺负了,赶紧给我过来”,其在电话里说:“行,我知道了,我马上过去,”其就把电话给挂了,其心里知道他们找其就是为了叫其帮闫*甲打架,所以其就从艺丰苑网吧走着去的。大约过了10分钟的时间,其就到了,其到了金*KTV门口看见有10个人都在呢,其就找到了其认识的一个朋友王**,想问问王**,闫*甲给他们打电话要揍谁,王**还没有说完,马某某、闫*甲他们就从金*KTV门口边上,正说着,从金*KTV出来一男一女,马某某就指着那个男的告诉闫*甲他们:“就是这个傻逼男的”,马某某说完,子*就用镐柄打在这个男的胳膊上,紧接着就是孙某某用刀砍这个男的脸上,马某某的男朋友用镐柄把这个男的打倒在地上,马某某和闫石他们就用脚踹倒在地上的这个男的,其看见马某某他们几个人打一个人,并把那个男的打倒在地上了,其就从花池上下来,往回走了。至于其走后马某某他们又做了什么其就不知道了。当时打架的时候,子*、孙某某、马某某、最后还有马某某的男朋友动手打人了,别人都在旁边看着来着。在打斗的时候孙某某拿着把刀,砍的那个人的脸。子*拿着镐柄,马某某也是拿着镐柄,马某某的男朋友也是镐柄,就孙某某拿的是刀。其在这次打斗过程中应该起到的是站脚助威的作用。

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其和同事张某某、王**及王**的朋友陈*乙一起吃的饭,当时喝了好多酒,张某某和陈*乙都喝多了,后来他们去的金*KTV二楼的包间里唱歌。唱了一首歌之后,一个名叫慧*的女孩就在门玻璃上往里看,陈*乙就出去了,他出去了一会儿,其就让王**出去看看,其怕他们打架,然后陈*乙就回来了。这名叫做慧*的女子也进来了,这名女子就到张某某旁边叫张某某,其问张某某你认识她,张某某嗯了一声。这名女子就说不行了,就让其送张某某回家,然后这名女子就出去了,然后陈*乙就问这个女的怎么个意思,陈*乙就和这名女子骂了起来,之后这名女子就跟陈*乙说别出这个门,这名女子就走了,然后其就跟张某某去了卫生间,王**说让她们下楼去要瓶水,其跟张某某去下楼要水,张某某在KTV门口吐了。等她吐完,其就跟张某某回家了。刚走一半,发现张某某的包没拿,就一起回去拿包,刚走到金*KTV门口,就看到陈*乙躺在地上,地上好多血,然后让张某某打的120,她们三个一起送陈*乙去的医院。再从医院回家的路上其问张某某那名女子叫什么,她说叫慧*。她们回到KTV门口的时候陈*乙已经躺在地上了,没看到是谁打的陈*乙。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其和同事郭某某、王**和王**的朋友陈*乙一起吃的饭,当时喝了好多酒,其和陈*乙都喝多了。后来他们去的金*KTV二楼的包间里唱歌。唱了一首歌之后其就想吐,其就吐在KTV包房的地上了,这时候听到马某某在叫其,其就嗯了一声,不知道怎么的陈*乙就和马某某嚷嚷起来了,然后其就跟郭某某去卫生间了,王**让郭某某和其下楼去要瓶水,其跟郭某某就去楼下要了瓶水,其在金*KTV门口吐了。等其吐完,其就跟郭某某回家了。刚走一半发现我的包没拿,她们就回去拿包。刚走到金*KTV门口就看到陈*乙躺到地上了,地上还有好多血。其打的120,然后她们三个一起送陈*乙去的医院。

1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其和其同事郭某某、张某某和其朋友陈*乙下班后一起吃饭,吃饭期间喝了好多的啤酒,陈*乙和张某某都喝多了,然后他们就去金*KTV唱歌了。中途来了一名女子一开门,然后陈*乙就出去了,其以为是陈*乙的女朋友,过了几分钟郭某某跟其说让其出去看看,怕他们打架,其出去后看见这名女子旁边站着两名男子,这名女子在跟陈*乙嚷嚷,陈*乙骂了几句这个女子,然后这个女的就进来找张某某了,她进来跟张某某说什么其没听见,然后陈*乙进来跟这名女子嚷嚷,这名女子就对陈*乙说你别出这门,要不弄死你,然后这名女子就走了,然后张某某就出去吐了,郭某某跟着出去的。等了一会儿张某某和郭某某还没回来,其跟陈*乙说咱俩也走吧,当时张某某的包没拿走,陈*乙就拿着张某某的包跟着其下楼了,出了金*KTV门口就看到这名女子和八九名男子在金*KTV对面的台上,其就跟陈*乙走过去了,但是没上台,然后这名女子旁边的八九名男子就下来打陈*乙,陈*乙就躺在地上了,他们打完之后说有监控就跑了,然后张某某和郭某某就回来了,其问她们去哪儿了,她们说去吐了。然后张某某就打的120,其跟张某某、郭某某就跟着去的医院,后来其就报警了。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9日22时30分许,其同事瞿某某在涿州市中医院门口附近被一女的开着一辆黑色捷达车,从车上下来5-6个男的打伤了。2013年5月9日22时30分左右,其和瞿某某、付*乙在涿州市华阳路凯龙路口红绿灯西南侧清查无手续的黑出租车,当时他们查扣了一辆银灰色的江淮汽车,瞿某某让那辆车停在一边,就上前了解情况,他们就继续在旁边清查别的车辆。这时从南侧开过来一辆黑色捷达轿车,他们把车停在便宜居酒店门口,从车上下来5、6个人,其中有一名女的,走到他们面前问付*乙,瞿某某在吗他回答说不在。其看到他们说话的时候,从黑色捷达车上下来的这几名男子,就从后备箱里拿出镐柄找瞿某某,然后那名女子看到瞿某某在旁边截车,就叫另外几名男子。瞿某某一看那帮人冲他来了,就赶紧往北跑,那几名男子就开始追瞿某某,其中留下两人看着其和付*乙,不让他俩动。过了一会儿,那两名男子就走了,其和付*乙赶紧开车去找瞿某某,到了中医院北侧,看到瞿某某靠在了马路边上,其看到他头部在流血,后来他们就把他送到中医院了。他们怎么打瞿某某其没看到。

14、证人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9日22时30分左右,其和瞿某某、刘某某在涿州市华阳路凯龙路口红绿灯西南侧清查无手续的黑出租车,瞿某某在他们查扣的一辆现代车内坐着,这时从南面开过来一辆无牌照黑色捷达轿车,停在了他们查车的位置。从车上下来一名女子和4、5个男人,他们下车后就冲着他们过来了,其中一名男子,问其瞿某某在不在,其不知道他们干嘛,其说在。从黑色捷达车上下来的这几名男子,就从后备箱里拿出镐柄找瞿某某,瞿某某一看那帮人冲他来了,就赶紧往北跑,有两名男子拿着木棍就开始追瞿某某,还有两人看着其和刘某某,不让他俩动,那女的就开车拉着一名男的也去追瞿某某了。其和看着他们的两名男的纠缠了一会儿,就让刘某某先开车去找瞿某某了,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看着其的两名男的就走了,他们往哪走的其没注意,其就赶紧去找瞿某某,路上其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告诉我他和瞿某某在中医院内,其就过去找他们了,在医院我看到瞿某某额头右侧有伤口,后脑部有肿胀,后背有三四道血痕,嘴上有血,其就报警了。他们怎么打瞿某某其没看到。对方为什么打瞿某某,具体不清楚。可能与他们2013年5月6日晚上查扣了一辆无牌照黑色捷达车有关,就是今天这名女子开的这辆,查扣之后具体怎么处理的其不清楚。他们应该是报复瞿某某吧。

1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其在涿州市广场西边金*KTV门口参与打架来着。当时打那个男的有:马某某、陈*(陈**)、孙某某、子*(赵某某)、闫**、付*甲。孙某某和付*甲用的刀,陈*(陈**)、子*(赵某某)、闫**每人拿了一把镐柄,马某某什么也没拿。子*用镐柄打到那个男的胳膊上,陈*(陈**)、孙某某、闫**、付*甲用镐柄打了那个男的头上身上。陈*用稿柄把那个男的打倒在地。

16、证人闫*乙的证言证实,其与闫*甲是父子关系,后来听说在广场打架来着。他一直不在家,联系不上他。

17、陈*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照片证实,陈*乙为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和左颞骨颧突骨折。陈*乙损伤程度为轻伤。

18、瞿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瞿某某为右眉弓缝合创,瞿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19、辨认笔录证实,王*乙辨认出在涿州市金*KTV门口发生殴打他人案件中,8号照片上的赵某某、6号照片上的马某某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闫*甲为打伤陈**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辨认出1号马某某是与陈**发生口角并叫人将陈**打伤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马某某是与陈**发生口角并叫人将陈**打伤的女子。瞿某某辨认出10号照片上马某某就是带人打伤自己的犯罪嫌疑人;瞿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陈*甲就是在涿州市中医院西侧打伤他的人;刘某某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女子马某某就是在涿州市中医院西侧打伤瞿某某的人;刘某某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陈*甲就是在涿州市中医院西侧打伤瞿某某的人;付某乙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陈*甲就是在涿州市中医院西侧打伤瞿某某的人,2号照片上的女子马某某就是在涿州市中医院西侧打伤瞿某某的人。

20、付*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其出生日期为1996年2月2日及其身份情况。

21、情况说明证实,证明马某某笔录中提到闫石的真实姓名为闫某甲;犯罪嫌疑人付某甲、赵某某使用的犯罪工具经过警方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在笔录中的马*和马某某系同一人;在讯问笔录中的子航和赵某某系同一人;本案同案犯孙某某真实年龄、家庭住址不祥,不能确定其人;本案三嫌疑人在广场金*歌厅打架时调取的视频丢失,无法找到;本案在金*KTV打架时提到使用作案工具是一个叫赵*的男子提供的,无法找到其人;本案在金*KTV打架、在涿州市中医院门口打架作案工具均未找到。

22、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收据、行驶证、驾驶证证实,涿州市交通运输局处理陈**驾驶冀FV1700捷达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处以罚款1000元。

2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犯罪嫌疑人闫**、陈*甲已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网上追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持械寻衅滋事,且马某某致二人、赵某某致一人轻伤,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马某某致二人轻伤、被告人赵某某致一人轻伤的犯罪事实,并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5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筱丽
  • 审判员郎振颖
  • 人民陪审员刘建伟
  • 书记员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