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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郄君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因对被告人李*正在执行逮捕中,本院对其裁定中止审理。对被告人李**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涿州市沿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乔某某、娄某某因别车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甲故意将被害人乔某某、娄某某截停,双方发生打斗。随后被告人李*甲纠集被告人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乔某某、娄某某打伤。经鉴定乔某某、娄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认为被告人李**、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涿州市沿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乔某某、娄某某因别车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甲故意将被害人乔某某、娄某某截停,双方发生打斗。随后被告人李*甲纠集被告人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乔某某、娄某某打伤。经鉴定乔某某、娄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李*到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李*赔偿被害人乔某某、娄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得到了乔某某、娄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转刑事案件处理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李*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投案情况。

2、被告人李**的供述,供称2013年3月2日15时许,其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冀FQ6828,沿县府街向南拐向东大街,拐弯的时候,乔某某开一辆蓝色奥拓车从北边过来,其没有让乔某某的车先过,乔某某冲其嚷嚷,其将车靠边停下,乔某某亦将车停下冲其走来,乔某某将其驾驶室车门打开,伸手将其从车上往下拽并打面部,奥拓车上下来两个女的拦着乔某某,其中一个是乔某某的妻子娄某某。乔某某将其拽下来,两个人厮打在一起,被两个女的拉开。其和乔某某厮打时不小心一拳打在娄某某的脸上,造成娄某某受伤。之后乔某某打电话,其怕吃亏,打电话叫李*过来。之后来了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劝说其和乔某某。李*到了之后让其走,乔某某不让走,李*就动手打乔某某,两人厮打起来,后被拉开。其和李*各开车回到其家中。李*告诉其乔某某报警了,其又让李*开车返回了现场。李*将车停在马路东边,其下车顺手捡了一块砖头,俩人朝*某某过去,其想用手中的砖头打乔某某,被旁边的人拦住了。警察到了,乔某某说他手受伤了,警察让乔某某去医院看病,将其带到了派出所。

3、被告人李*的供述,供称其于2013年9月1日到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投案。2013年3月2日15时许,其接到李*甲的电话说他在东大街与人剐车了,让其过去。其开着朋友的车到了东大街吴**牙科门口,看见李*甲满脸是血,闻到他满脸酒气。旁边还有几个人,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告诉其李*甲剐车了,没有别的事。其拉着李*甲准备走,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拦着不让走,李*甲就与那个男子撕扯起来,李*甲被推倒在地。其急了,过去和那男子厮打起来,那男子摔倒在地,其用脚踢了那男子的手,后被旁边的人拉开。那女的告诉其他们报警了,让其赶紧把李*甲拉走。其和李*甲分别开车回到李*甲家,其告诉李*甲对方报警了。李*甲一听非让其拉着返回现场。其拉着李*甲返回到东大街吴**牙科门前,那一男一女还没走。李*甲下车后顺手捡了一块砖头朝一男一女过去,想打那个男子,被其和旁边的人拦住了。其将李*甲手中的砖头夺下来扔在了一边。警察到了,那男子说他的手受伤了,警察让那男子去医院看病,将李*甲带到派出所。

4、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2日15时许,其和妻子娄某某开车沿东大街走到县府街路口时,突然窜出来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差点撞上其。之后从桑塔纳车上下来一名40左右的男子问其是怎么开车的,其反问那男子是怎么开车的。嚷嚷了几句被娄某某和韩某某拉开了。其开车顺东大街走到吴**牙科门口的时候,桑塔纳车从其后面追上来把其别到了路边。其和娄某某下车,那个40多岁的男子下车走到其面前,其闻到他身上的酒味对他说:“你别我干什么,你喝酒了我不理你。”那个男子说:“我别你怎么啦,我还打你呢。”随后那男子用拳头打了其头部一拳,其和那男子扭打在一起。娄某某一边拉着其一边给其战友安某某打电话,那男子用拳头打了娄某某鼻子一拳,打的流了血。安某某到来后将其和男子拉开。其打电话报了警。那男子到一边去打电话。二分钟左右,来了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帕**停在其车旁。一个20多岁的男子下车后向其走来,走到其跟前什么也没说开始对其拳打脚踢。安某某拉着20多岁的男子,40多岁的男子又开始打其,后两名男子将其打倒在地,用脚踢其,其用手护着自己的头部。两名男子被安某某和旁边的人拉开,其感觉手疼,坐在吴**牙科门口的台阶上。两名男子分别开着自己的车走了。过了二分钟,两名男子从马路对面又回来了,40多岁的男子手里还拿着一块砖头对其说:“今天我就拍死你。”安某某拦着那男子,僵持了一会儿警察到了,之后其到医院看病。其右手和面部都受伤了,面部的伤是40多岁的男子打的,手部的伤是20多岁的男子用脚踢的,娄某某的伤是40多岁的男子打的。

5、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2日,其丈夫乔某某开车带着其和儿子沿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与县府街小区交叉路口的时候,突然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从县府街小区开出来往东大街南路拐弯,开的特别快,差点撞到乔某某的左侧车尾,两辆车都停下来。桑塔纳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嘴里一直骂着,其和乔某某也下了车,闻到男子有很大的酒味。乔某某和男子嚷嚷起来,其拉着乔某某不让他搭理那男子,其朋友韩某某推着那男子,乔某某和男子各自回到自己车上。乔某某拉着其和儿子、韩某某继续往前开,没一会儿,黑色桑塔纳轿车突然从后面开过来,别了乔某某的车,被躲开了,接着往前走,黑色桑塔纳又加速从左侧别了过来,后视镜被刮掉。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了乔某某车前面。他们都下了车,男子骂着朝*某某走过来,俩人又嚷嚷起来。其见男子给了乔某某一拳,赶紧走到他俩中间说没理还打人,结果男子又一拳打在其鼻子上,流了好多血。其有点晕,一直捂着鼻子。韩某某带着其儿子离开了。其打了110,又给乔某某的战友安某某打了电话。安某某到了现场,那男子叫来一个开黑色帕萨特车的年轻男子。年轻男子过来后什么没说就给乔某某头部一拳,开始打乔某某,那男子也过来打,年轻男子把乔某某打倒在地,他俩一起对乔某某拳打脚踢。其和安某某拉着那两名男子,停止了殴打。两名男子开车走了。过了会儿,两名男子又从马路对面走过来,开桑塔纳的男子手里还拿着一块砖头。其和安某某赶紧拦着那男子,接着警察到了。

6、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日15时许,其接到娄*的电话说乔某某在东大街吴**牙科门口让人打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开车到了吴**牙科门口,看见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乔某某的车前面停着,娄某某正用手机捂着鼻子劝说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让他走,当时这名男子还在跟乔某某撕扯。其过去将男子往一边拉。来了一辆没有牌子的黑色帕萨特车,车头向南停在了乔某某车旁边,车上下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到乔某某跟前就对乔某某拳打脚踢,其赶紧拉这个20多岁的小伙子,随后40多岁的男子又对乔某某拳打脚踢,两名男子一起对乔某某反复打了三分钟左右,之后分别上车开车走了。其看见乔某某在台阶上坐着,他的右手手背受了伤。刚要说去医院,两名男子又从路东过来了,4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着两块砖头,另还有一个20多岁戴帽子的小伙子。其对40多岁的男子说:“你怎么还没完了,打完人走了你还回来?”40多岁的男子说:“我叫你报警,我今天非用砖头拍你头上。”他们几个人一直在边上拦着,警察到了。

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日15时许,其在东大街和一个老太太聊天,看见在县府小区与东大街交叉路口的顺德康药店门口,乔某某和娄某某正在和一名男子争吵,乔某某的奥拓车停在一辆黑色车的前面。其赶紧过去,闻到那名男子有很大的酒味,于是对那男子说:“大哥你赶紧上车,喝醉了就别开车了。”男子回到黑色车上。其和乔某某、娄某某回到乔某某的奥拓车上,乔某某开车往前走。突然那男子开着黑色车从后面冲了过来,从乔某某车的左面别了一下,把奥拓车左侧的后视镜刮掉了,然后把车挡在奥拓车的前面停下来。乔某某停下车走到黑色车的正驾驶门口,只见那男子推开车门给了乔某某一拳,然后两个人扭打在一起。娄某某赶紧下车拦着,其抱着他们的孩子下车想去拦着他们。娄某某跑过去拉着乔某某,被那男子打在鼻子上一拳,鼻子开始流血。娄某某让其抱着孩子去找他奶奶,说她报警。其抱着孩子走了,之后的事不清楚了。

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日15时许,其在东大街店里上班,听见有人说打架了,隔着玻璃往外看,看见两辆车均车头冲南停着,桑塔纳车在前,奥拓车在后。奥拓车司机趴在桑塔纳车的驾驶室门上,冲车里面的男子骂,问为什么别他,并动手将司机往下拽,桑塔纳司机不下车,奥拓车司机就动手打。奥拓车司机的妻子劝奥拓车司机被推到了一边。桑塔纳司机下了车,应该是喝酒了,东倒西歪的站不稳,鼻子已经流血了。桑塔纳司机向奥拓车司机赔礼道歉,奥拓车司机依旧打那司机,于是两个司机互相厮打起来。奥拓车司机妻子将他们拉开,奥拓车司机一起的一个女子带着孩子走了。之后两个人都打电话叫人。奥拓车司机叫来的一个男子过来劝他们,没有打架。紧接着来了一辆没有牌子的黑色帕**轿车,车上下来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奔奥拓车司机过去动手打奥拓车司机,旁边的人劝他们。后来桑塔纳司机和帕**司机一起往南走了。没多长时间,两个人又步行回来了,桑塔纳司机手里拿着一块砖头,要打奥拓车司机,被旁边的人劝住了。没一会儿警察到了。

9、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5月5日到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反映情况。2013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开车拉着李*乙沿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致中段,看见三个人在马路西边吵吵,旁边停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和一辆蓝色奥拓车,桑塔纳车停在奥拓车的前面,车头都冲南。一个岁数大的男子和一个年轻的男子争吵,一个年轻的女子在中间劝他们,岁数大的男子一挥手打在劝架的年轻女子面部,年轻女子的鼻子立刻出血了,急忙捂着鼻子到一边去了。年轻的男子急了,和岁数大的男子动起手来,马路东边跑过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和岁数大的男子一起用拳头打年轻的男子。其因为有事开车走了,不知道后边的事了。

10、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5月5日到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反映情况。2013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和袁某某开车到东大街看摊位,在吴**牙科门口,看见从东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过来一辆大众牌的黑色轿车,超车的时候与一辆奥拓车发生了刮撞,大众车与奥拓车分别停下,大众车停在奥拓车前面。从大众车下来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气冲冲的走向奥拓车,奥拓车里下来一名25岁左右的男子也向大众车司机走了过去。俩人碰到一起没说两句话就动手撕扯起来。奥拓车里下来一名25岁左右的女子,跑过去拦着两名男子,大众车司机突然扬起胳膊给了那名女子面部一拳,女子的鼻子开始流血,然后用双手捂着自己的鼻子。两名男子继续撕扯在一起。从旁边走过来一名年轻男子什么话都没说,开始和大众车司机一起打奥拓车司机。奥拓车司机开始往旁边躲,大众车司机和后来的年轻男子追着奥拓车司机拳打脚踢。其和袁某某因为有事开车走了,后边的事不知道了。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李*甲是其丈夫,其知道李*甲打架的事。其会配合公安的工作。

1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是其儿子,李*告诉其李*甲喝多了,与人打架,后给他打电话,他也去了,双方动起手来。其会配合公安的工作。

13、辨认笔录2份,证实被告人李*甲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乔某某;从12张不同女子照片中辨认出娄某某。

14、辨认笔录2份,证实被告人李*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乔某某;从12张不同女子照片中辨认出娄某某。

15、辨认笔录2份,证实乔某某从2组(每组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李**、李*。

16、辨认笔录2份,证实娄某某从2组(每组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李**、李*。

17、辨认笔录2份,证实安某某从2组(每组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李**、李*。

18、辨认笔录1份,证实韩某某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李*甲。

19、辨认笔录4份,证实宋某某从3组(每组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乔某某、李**、李*;从12张不同女子照片中辨认出娄某某。

20、辨认笔录4份,证实袁某某从3组(每组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乔某某、李**、李*;从12张不同女子照片中辨认出娄某某。

21、辨认笔录4份,证实李*乙从3组(每组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乔某某、李*甲、李*;从12张不同女子照片中辨认出娄某某。

22、被告人李**、李*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其身份。

23、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表2份,证实乔某某、娄某某要求依法公诉。

2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2份,证实李*甲于2013年5月27日被登记为刑拘在逃人员,于2013年8月28日被抓获,2013年8月29日撤销登记;李*于2013年5月27日被登记为刑拘在逃人员,于2013年9月1日投案自首,2013年9月1日撤销登记。

25、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05)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于2005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9年4月19日予以释放。

26、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乔某某、娄某某与被告人李**、李*达成民事和解,乔某某、娄某某得到赔偿款50000元,对被告人李**、李*给予了谅解。

27、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公(涿)鉴(法医)字(2013)0095、0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娄某某、乔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在公共道路上,随意别停他人车辆,并伙同李*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柴秋瑾
  • 代理审判员张聪彦
  • 代理审判员裴燕
  • 书记员王大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