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为尚**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尚**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