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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矿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9日经淮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5年12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浙江省丽水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9日经淮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5年12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二审请求情况

淮南**人民法院审理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吕**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12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吕**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原审被告人吕*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可予以从轻处罚;程*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刑初字第01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可
  • 审判员李景田
  • 审判员王艳
  • 书记员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