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金**、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以赞助款或办案经费的名义收取案件当事人钱财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及侵吞公款13.5万元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