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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刑诉(2015)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鲁P号面包车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正在建设之中,尚未交付使用的聊牛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韩集乡怪李村北,与同向在前于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于某乙主动脉破裂导致心包填塞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刘**肇事后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已赔偿被害人于某乙的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0元并已过付。被害人于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刘**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甲、刘*乙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事发路段照片、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刘*甲进行调查评估。2016年1月13日,聊城**业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其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刘*甲在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投案,积极赔付被害人亲属,悔罪态度积极,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驾驶机动车在建设中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刘**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司法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肇事经过,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翟娟
  • 人民陪审员黄文辉
  • 人民陪审员王忠运
  •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