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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绑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定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爱厂
  • 代理审判员谷莉
  •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