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肖*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徐某某、肖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双方已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达成补偿协议,自诉人黄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肖某某行为已表示谅解,现自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黄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肖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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