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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绑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海平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8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海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福建省**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4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9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3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向海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海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98.10分;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向海*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向海平,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明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