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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福犯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97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现于河**德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继军
  • 审判员刘福泉
  •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 书记员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