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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与被告人杨*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及他辩护人陈*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与杨**、杨**、肖**、陈**、陈**等人在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雷公岭”山场旁开荒时,为加快除草速度,杨**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荒草点燃,后因风势较大,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74亩,他中有林地45亩、灌木林地29亩。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2、证人杨**、陈**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谷某某、陈**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被告人杨**的供述及他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陈**律师提出,被告人杨**系偶然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主动投案自首,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与杨**、杨**、肖**、陈**、陈**等人在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雷公岭”山场旁开荒种姜。被告人杨**等人将山上的荆棘、杂草清除集中在空好予以清烧。被告人杨**认为砍开有防火隔带,不会引发森林火灾,为加快除草速度,被告人杨**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荒草点燃,后因风势较大,导致火势迅速蔓延越过隔离带串至“雷公岭”山而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杨**见状便与当地村支书陈**、村主任陈**等人组织当地村民百余人进行数小时扑救后,方将山火扑灭。本次火灾共烧毁了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赤风塘组、井头组和栗木水组的山林,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74亩,其中有林地45亩、灌木林地29亩,直接经济损失69000元。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杨**与其合伙人肖某某、杨**、杨**等人与被害村组及村民个人搭成赔偿协议,赔偿救火人员工资8080元,赔偿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栗下水组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赤风塘组经济损失36000元,井头组经济损失15000元(后又补偿井头组陈**经济损失21000元),共计820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5日被告人杨**为在他们承包的荒田开荒种姜点火烧荒草导致了森林火灾,烧毁了他家承包的山林将近300亩,山林主要种植了杉树、松树、茶树等树木,同年1月6日,失火方与五盖山镇贮存干部和栗木水村的村干部及受灾组代表一起达成了赔偿协议,赤风塘组3.6万元,井头组1.5万元,栗木水组3000元。

2、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5日中午12时许,栗木水村因为杨**、杨**、杨**、肖某某等人承包井头组的荒田种生姜烧荒引发火灾,共烧毁山林70多亩,井头组获赔1.5万元,他已代井头组受灾户收取该1.5万元。

3、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5日中午12时30分许栗木水村因为杨**、杨**、杨**、肖某某等人承包井头组的荒田种生姜烧荒引发火灾,共烧毁山林100多亩,同年1月6日失火方与受灾组达成了赔偿协议。

4、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5日中午12时30分许栗木水村因为杨**、杨**、杨**、肖某某等人承包井头组的荒田种生姜烧荒引发火灾,共烧毁山林100多亩,当时他在荒田里一起帮忙割草,失火之前村干部并未说过要被告人烧荒之类的话。起火后已与对方协商好补偿也已经到位,树苗已补种,没有什么要求了。

5、情况说明证明,侦查员从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政府提取了《五盖山镇栗木水村1月4日失火烧山补偿情况》证实了被告人杨*甲涉嫌失火一事的经过及赔偿情况。

6、赔偿协议证明,侦查员提取了《2014年元月6日就赤风塘、井头、栗木水组山林被烧一事协议》证实了被告人杨*甲涉嫌失火一事的赔偿情况。

7、2014年8月26日郴州市苏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火烧林地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苏林调(2014)18号调查报告证明,本案过火林地面积为74亩,他中有林地45亩(3公顷,1公顷=15标准亩),为杉木林,用材林地;灌木林地29亩(1.933公顷)。

8、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鉴定意见只需签名或盖章。

9、五盖山**委员会证明证明,提取的赔偿协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0、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用他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五盖山镇“雷公岭”山场10米左右的一块荒田,后来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了100多亩山林,山林主要种植松树、杉树、油茶树等。

1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他陈述与陈*甲证实发生火灾过程一致。

12、证人曹*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在2014年1月5日事发当天在承包的荒田用打火机点了两次火,第一次点火后,栗**村支书要求杨**把火扑灭,杨**把火扑灭了,两三分钟后,杨**再一次在同一块荒田点火,造成了森林火灾,共烧毁100亩多山林,山林主要种植松树、杉树、油茶树等树木。

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5日他准备和杨**、杨**、杨*乙到四人共同承包的位于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的荒田割草,中午12时许荒田里着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山林50多亩,同年1月6日,他于杨*乙、杨**、杨**主动联系栗木水村村干部商量调解赔偿事宜,后共赔偿受灾村民6.2080万元,且已赔付到位。

14、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5日,与杨**、杨**、陈**、陈**、曹*及割草工人共计8人到承包的栗木水村雷公岭山场山脚边靠近水沟旁的一块荒地除草。陈**讲“这里可以点”,杨**便用打火机点了一堆草,这堆草熄灭后,陈**又说“没事,去烧条火路”,杨**便又在中间的一堆干草上点起火,几分钟后来了一阵大风把火吹到放哨岭方向导致火烧起来。事后赔偿了6.2080万元。

15、证人杨**的证方证明,2014年1月5日,与杨**、杨**、陈**、陈**、曹*及割草工人到承包的荒地除草时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在距离100米的车上休息没看到起火过程。事后杨**讲火是他点的,火灾后赔偿了村民6.2080万元。

16、郴旭鸿所(2015)林鉴字第117号鉴定意见证明,过火林地面积为74亩,他中有林地45亩,灌木林地29亩。

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8月26日9时30分至8月26日11时00分,侦查员郭**、余**、李*在见证人谷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井头组2014年1月5日失火山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1份,绘制了现场方位图1张,拍摄了照片1套4张,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概况及被烧情况。

18、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他于2014年1月5日在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栗木水村他与他人合伙承包的荒田里除草时用他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荒田里荒草点燃,后因管理不慎导致森林火灾的事实。2014年1月5日上午8时许,他与杨**、杨**坐车从家里出发到郴州市苏仙区栗木水村他们承包的荒田割草,准备用来种植生姜。他们先到栗木水村村主任陈**家里,当时和他们合伙承包的肖**也来到了陈**家,后他们五个人一起出发去了承包地,路上遇到了栗木水村村支书陈*甲、秘书曹*,他们就一起去荒田里割草。当天上午10时许,由于天气比较热,他们就坐在田埂上喝水抽烟,他当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田里的荒草,火又自动熄灭了,过了几分钟,栗木水村村主任陈**在他所在荒田的下一块荒田大声跟他说,现在火路割好了,又没有风,可以慢慢地一块一块烧,他就又将用打火机点燃了一堆干草,后来来了一阵风把火吹响了“放哨岭”方向,火一下子就烧好大,看到这种情况他们几个马上砍了附近的茶树枝来扑火,后来又喊了村里一些人一起来扑救,他因为身体不舒服就坐摩托车先回去了,后面火是什么时候扑灭的他就不知道了,被烧的山林主要种植了松树、杉树、油茶树等树木。2014年1月6日,他委托肖**、杨**、杨**三个合伙人到栗木水村去处理失火的事情,后来他根据他们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了2.5万元赔偿金给火灾受害组的村民。

19、户籍资料证明,杨**出生于1968年5月2日,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在开荒过程中盲目自信而焚烧荆棘导致山林起火,其过火面积74亩,其中林地45亩、灌木林地29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甲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甲主动坦白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他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31日经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陈*中,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勇
  • 人民陪审员雷世荣
  • 人民陪审员李葵生
  • 代理书记员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