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右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31.5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玲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