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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0)南**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4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8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102.8分,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刘**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秋娟
  • 审判员农克新
  • 审判员张黎
  •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