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冀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8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980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