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犯诈骗、挪用资金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承市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犯诈骗、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101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