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某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扶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颖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5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96.6分,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郭**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郭**,现在广西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秋娟
  • 审判员农克新
  • 审判员张黎
  •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