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正文

李**、李**、李**、李**与李*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澄江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李**、李**、李**申请执行李*交通肇事罪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澄刑初字第5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决书确定: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李**因2014年1月16日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杜**死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0元,实际还应支付60000元。(于签收调解书时即时支付10000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支付25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履行了4000元,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批,同意对申请人救助3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248号李**、李**、李**、李**申请执行李*交通肇事罪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经本院调查核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核查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申请执行人李*乙。
  • 申请执行人李**。
  • 申请执行人李某丁男。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李东
  • 执行员李云伟
  • 执行员李明
  • 书记员杨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