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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桦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被告人苑某某及其辩护人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苑某某在无任何相关部门批准情况下,雇佣苑某甲,使用手锯在老平岗林场大青背施业区内盗伐幼树暴马子树(学名:白丁香)。经佳木斯市林业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苑某某盗伐林木幼树株数为795株。经侦查,被告人苑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被佳木斯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苑*甲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佳木**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及辩护人提供的桦川县老平岗林场的情况说明、收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国有林木白丁香幼树795棵,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苑某某其行为应属自首情节,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苑某某,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佳木斯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月13日被逮捕。
  • 辩护人牛**,黑龙江省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殷海英
  • 书记员王培健